上海市民国防和双拥知识手册
发布时间:2018-03-19 来源:新寺学校

《上海市民国防和双拥知识手册》

 

 

法律原则(01)

国防与国防教育(01)

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04)

中国武装力量(09)

军人抚恤与优待(13)

军人退役与安置(17)

征兵与兵役制(20)

领土与军事设施(22)

重要历史事件和战役(25)

上海烈士纪念建筑(35)

现代兵器知识(36)

 

附录(43)

 

国防和双拥相关政策、法规名录(43)

上海市的全国国防教育示范基地名录(44)

上海市国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录(44)

上海市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45)

上海市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名录(46)

国防和双拥知识网站网址(52)

上海轨道交通网络示意图(53)

 

 

 

【国防与国防教育】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技能。

  ★ 现代国防又叫社会国防、大国防、全民国防,包括武装建设、国防体制、军事科技和工业、国防工程、军事交通通信、人力动员、国防教育、国防法规诸多方面,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

  现代国防以军事力量为核心,还包括有关的非军事力量;它重视国家的战争潜力,特别是战时的动员效率;它还是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综合国力的竞争。

  ★ 国防观念指人们对保障国家安全和发展所采取防务措施的思想观点的统称,是维护国家安危的观念、爱军习武的观念。

  ★ 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和威胁,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的社会活动。

  ★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 我国国防教育方针: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

  ★ 我国国防教育原则: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 国防动员又称战争动员,是指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的行为,通常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国防交通动员和政治动员等。1994年成立的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是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各军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应设立国防动员委员会。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指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决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 “军事日”是指在特定日期组织地方干部到部队体验军营生活的活动,是地方干部国防教育培训的形式之一。通过组织“军事日”,使地方干部了解部队,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提高支持和领导国防建设的能力,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推进国防建设事业的发展。

★ 国防教育“十百千”万活动是指上海市双拥办倡导的“军民同心促和谐”国防教育主题实践活动,目标在“十一五”期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十万(人次)处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军营一日”活动,百万(人次)市民走进军营参观体验,千万(人次)青少年接受国防教育。目的是努力以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过硬作风为教材,在子弟兵讲文明、守纪律、讲奉献、顾大局的优良作风感染下,进一步强化上海市民的爱国拥军意识,进一步提升上海市民的文明素质。

  ★ 学生军训: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在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课训练时间为2-3周。

  高级中学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军训成绩应当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具体内容要求,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执行。

 

【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

 

  ★ 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简称“双拥”,是我国地方开展拥军优属,军队开展拥政爱民的一项活动,于1943年1月首先在延安兴起。

  拥军优属是“拥护人民军队,优待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的简称,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从精神与物质方面关心支持人民军队的一项经常性的社会工作。

  拥政爱民是军队及其官兵“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简称,是我军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

  “双拥模范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为表彰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突出的城(县)而设立的荣誉称号,由邓小平题写。首次表彰活动于1991年1月在福建省福州市举办。

  ★ “军民共建”是指“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简称。军民共建活动的原则是以地方领导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

★ 上海市军民“三同”活动,指上海军民在市委、市政府和警备区的部署和推动下,广泛开展的军民“同学创新理论、同树文明新风、同建和谐平安”活动。这项活动在上海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赞誉,得到了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南京军区的充分肯定。上海市委、市政府和警备区为此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军民“三同”活动的意见》。

★ 驻沪部队“为世博添彩,为军旗增辉”活动,是指在上海军民迎世博600天行动中,驻沪部队于2009年7月5日隆重召开驻沪部队迎世博誓师动员大会,上海警备区向驻沪三军和武警部队各单位、广大官兵发出倡议,动员各部队和广大官兵积极为世博添彩,为军旗增辉,努力通过营造氛围、树立形象、添砖加瓦、提高能力和争作贡献为世博会成功举办尽一份责任。这项活动把上海军民携手迎世博活动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

  ★ 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于1995年4月14日依法成立,宗旨是“服务国防、维护稳定”。

  ★ 上海市双拥活动中心,又称“上海双拥大厦”,成立于1999年5月7日,位于浦东大道2601号。主要任务是开展各类双拥活动,服务本市优抚对象、军队及其官兵,是驻军官兵和本市重点优抚对象疗休养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 上海双拥工作展览馆,于1999年9月28日开馆,设在上海双拥大厦一楼。展览馆运用图片和实物,浓缩了上海双拥工作的成果和历程,展览内容由《亲切的关怀》、《坚强的领导》、《大潮的源头》、《人民的厚爱》、《坚强的柱石》五个部分构成。

  ★ “南京路上好八连”,系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某部三营八连,1947年8月组建于山东莱阳县小园村,先后参加了淮海战役、渡江战役、上海战役,1949年6月进驻上海南京路,担负警卫、执勤任务,被人民群众誉为“霓虹灯下的哨兵”。1963年4月25日,被国防部授予“南京路上好八连”荣誉称号。“好八连”是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全党全军全国人民树立的一面光辉旗帜。艰苦奋斗,拒腐蚀,永不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铸成了伟大的“好八连”精神,它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上海城市精神的杰出代表。

1963年8月10日,毛泽东同志欣然写下了广为传颂的《八连颂》,“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的名言,就出自《八连颂》。文艺界以“好八连”事迹为蓝本,创作了话剧及电影《霓虹灯下的哨兵》。

在新的历史时期,“好八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建连育人,在爱人民、学人民、为人民中实现连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   武警上海市总队第一支队三大队十中队,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7军81师243团4连、5连、6连参加抗美援朝归国后的部分战斗骨干抽组而成,于1953年3月在上海奉贤县南桥镇组建,先后担任过看押、施工、守卫、守护等任务。1982年1月4日,奉命进驻南京路,接替“南京路上好八连”的勤务。进驻南京路以后,十中队坚持传承“好八连”的优良传统,逐步形成了“听党指挥意志坚,艰苦奋斗永不忘,身居闹市不染尘,甘当人民勤务兵”的队风队魂,全面建设过硬,展示了霓虹灯下新一代的风采。1992年1月18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到中队视察时欣然题词:“南京路上学八连,霓虹灯下新一代。”1994年6月2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授予该中队“南京路上学八连模范中队”荣誉称号。

  ★ 武警上海市消防总队黄浦支队车站中队,担负上海市黄浦、卢湾两区内7.8平方公里地域的消防保卫任务。长期以来,该中队以打造“攻无不克、战无不胜、英勇顽强的消防铁军”为目标,坚持“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苦练消防本领,服务人民群众,守卫一方平安,忠实履行了“有急难险事,找消防战士”的庄严承诺,努力把自己建成一支“攻坚克难的战斗队、驻地发展的服务队、官兵成才的培训队、消防知识的宣传队”。中队官兵以苦为乐、以苦为荣,努力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要求,被人民群众誉为“城市安全尖兵”。于1999年10月4日,被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模范消防中队”荣誉称号。

 

【中国武装力量】

 

  ★ 我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军队,是中国武装力量的主体,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现役部队是国家常备军,由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组成,中央军委通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对全军实施作战指挥和建设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是人民解放军的生命之所系,力量之所依,本质之所在。

  ★ 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于1927年8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创建和领导的,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人民军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称中国工农红军,抗日战争时期称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和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从解放战争时期起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于1949年4月23日在江苏省泰州市白马庙乡成立。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成立日定为1949年11月11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组建于1966年7月1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建于1982年6月,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武警部队由内卫部队和警种部队组成,警种部队包括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列入武警序列。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是区分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份的称号,标志着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5-1965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度。军官军衔分为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后来又增加了准尉军衔。1988年7月,重新实行军衔制度。现役军官军衔设3等10级,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士官军衔设为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义务兵军衔设为上等兵、列兵。

  ★ 1955年9月27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南海怀仁堂颁发命令状,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1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著名的“十大元帅”由此确立。

 

  1955年9月,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授予粟裕、黄克诚、谭政、肖劲光、王树声、陈赓、罗瑞卿、许光达、徐海东、张云逸10人大将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著名的“十大大将”由此确立。

    ★ 建军节:1927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人发动南昌起义,打响了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第一枪,中国人民解放军从此诞生。1933年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决定8月1日为中国工农红军成立纪念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此纪念日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

    ★ 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1949年初,党中央提出制作我军军旗、军徽的方案。“八一”二字,表示1927年8月1日举行的南昌起义。旗上五角星,象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1949年6月15日,中央军委颁布的命令指出,军旗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诞生以来,经过长期奋斗,正以其灿烂的星光普照全国”。军徽的图案由五星和“八一”组成。五星为红色,外镶边和“八一”为金黄色。

  ★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

  【军人抚恤与优待】

   

  ★ 我国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简称为优抚对象。

    ★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指烈士、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依靠烈士、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其身份应经规定机关批准(确认)并取得相应证书。

    ★ 批准为烈士的条件:符合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或者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批准为烈士:

    1. 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 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 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 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对以上情形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烈士。现役军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非现役军人由民政部批准。

    ★ 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非现役军人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非因战死亡的,现役军人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非现役军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

    ★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区县民政局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2004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军人,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见下表。

    ★ 本市对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期间死亡并被批准为烈士的,由颁发烈士证明书的区县民政局,发给其遗属一次性褒扬金5万元;2004年10月1日以后死亡并被批准为烈士的,一次性褒扬金标准调整为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本人申请,经区县民政局批准,取得《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按月领取定期抚恤金。

    ★ 具有本市户籍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凡未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按月发给定期抚慰金200元。

    ★ 具有本市户籍的烈士遗属凭《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

    ★ 残疾军人身份应经规定机关批准并取得相应证件,残疾性质分因战、因公、因病,残疾等级由重到轻分为一至十级,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残疾抚恤金。

    ★ 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发给护理费。

    ★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本市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按规定具体落实。

    ★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 上海市按有关规定对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发给优待金。

    ★ 本市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的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按户籍属地化管理。

    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落户本市后的首次就业实行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安置重点对象为辅助、就业托底为保障的原则。

    其中重点对象是指驻沪部队中的飞行员、潜艇干部、从事舰艇工作满10年的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因战因公牺牲、致残(六级以上)的军队干部的随军随调配偶,按当年实际发生人数给予指令性安置。

  ★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烈士子女入国家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托费中由家长承担部分予以免除。

  ★ 残疾军人、复退军人(复退一年内)、现役军人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的,按有关规定在录取时分别给予适当的优待。

  ★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和军队飞行员子女报名就读和报考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按有关规定在录取时分别给予不同类别的优待。

  ★ 现役军人工作调动,其未成年子女随调转学的,由区县教育部门及学校及时予以妥善安排。

  【军人退役与安置】

   

    ★ 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 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 安排退役士兵就业按下列顺序进行:

    1. 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双向选择。

    2.退役士兵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的区县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指令性安置。

    3.需跨区县指令安置的,由市安置部门组织实施。

    ★ 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在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确定其接收单位之前提出。区县人民政府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发给自谋职业证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明,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手册。

    ★ 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收其复工、复职。原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复工、复职。不要求复工、复职的,按照安排退役士兵就业顺序办理。

    ★ 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照安排退役士兵就业顺序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 退役士兵拒绝领取安置介绍信,或者领取安置介绍信后不按规定向接收单位报到的,不再重新安置,由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享有的待遇

    1.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应当将其军龄连同待安置的时间,一并计算为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

    2.工资福利和住房等待遇不低于接收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

    3.因接收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费。

    4.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应当给予退役士兵不少于6个月的适应期,不得实行试用期制、学徒工制的待遇。

    ★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 上海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属上海入伍,下同)。

    2.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3.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4.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5.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6.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为上海或上海入伍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

    9.驻沪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征兵与兵役制】

    

    ★ 我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 我国义务兵役制是指公民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法定年龄内服一定期限兵役的制度。

    ★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了第一部《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定期退伍制度,并依据《兵役法》制订了各种军事条令和条例,初步形成了中国的兵役法规体系。

    ★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调整,规定了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 《兵役证》制度:《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本市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为征兵对象的公民,在本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在公民的《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注明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 公民应征服现役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政治条件: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身体条件:应征公民必须有强健的体魄,具体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4年下发的《关于征兵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患有肝炎、心脏病、精神病、性病等疾病,以及有夜游、尿床或其他慢性病、传染病等不符合征集条件的,不能被批准入伍。

    文化条件:本市征集的新兵,应全部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以各级各类中等以上院校应届毕业生为征集对象的主体,优先征集大专以上学历青年,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

    年龄条件: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每年征兵时,年龄按照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征兵命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领土与军事设施】

   

    ★ 领土亦称“国土”。泛指一国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特定部分,包括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土和上空。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我国领土陆地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占世界陆地总面积的1/15、亚洲面积的1/4。陆地边界线长2.2万多公里,陆地接壤的国家达到15个之多。

    ★ 领海指沿海主权管辖下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是按照领海基线向外拓展12海里后覆盖的面积。沿海国主权包括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我国是一个陆海兼具的国家,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居世界第四。1977年国际海洋法会议确定12海里为领海,200海里为经济水域(由沿岸国管理)。中国拥有300多万平方公里的内水和领海,其中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

    ★ 领空指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等的上空,为领土的组成部分,受该国主权管辖,他国不得侵犯。

    ★ 南沙群岛有230多个岛、礁、沙、洲,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战略位置十分重要。该海域不仅是我国最大的热带渔场,地下还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其他资源。

  ★ 军事基地是指驻扎一定数量武装力量,进行特定军事活动,建有相应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地区。它是军队进行作战、训练活动和生活的依托。

    ★ 我国公民维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1.保卫好军事设施。凡是重要的大型军事设施,应由当地的县以上党委指定干部牵头,组成有公安、民政、人武部门和当地区、乡及驻军领导参加的安全保卫委员会,进行管理。

  2.进行军民联防。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驻军与公安、人武部门密切协作,具体负责军事设施的维护和保卫工作。

  3.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应严格遵守有关保护军事设施的规定,避开军事设施及可能对军事设施造成不利影响的地区。如因地形条件和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避开时,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军事单位的同意。严禁在军事设施附近砍伐树林、采石,破坏原有的地形、地貌。

    ★ 上海的军事地理位置 上海位于北纬31度14分,东经121度29分,北界长江与江苏海门、启东相望,东涉东海,南临杭州湾,西接江苏和浙江。总面积6340.5平方公里,南北长约120公里,东西宽100公里。

    上海地处东海之滨和长江口,属长江三角州前缘部分。腹地广阔,地理位置优越,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海防军事要地吴淞口,界于长江与黄浦江汇流处,有“负海带江”的地理形势,是出入上海港、控制长江口的重要军事要地,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

    上海近岸海域十分广阔,海(江)岸线约205公里,近岸海区有大小岛屿60多个。

    上海又是我国重要的港口基地,吴淞口江面宽阔,航道较深,常年不冻,设施先进,吞吐量大,是舰艇部队的良好基地。

  ★ 崇明岛的地理位置和战略地位:崇明岛位于长江入海口南北水道间,面积1041平方公里,是中国的第三大岛。崇明岛三面环江,一面临海,是进入长江的第一道门户,历来为海防、江防要地。

  【重要历史事件和战役】

   

    ★ 中共一大于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在上海召开。出席大会的各地代表共13人,他们是:李达、李汉俊、董必武、陈潭秋、毛泽东、何叔衡、王尽美、邓恩铭、张国焘、刘仁静、陈公博、周佛海、包惠僧,代表着全国50多名党员。对党的创立作出重要贡献的李大钊、陈独秀因工作脱不开身而没有出席大会。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尼克尔斯基出席了会议。会议进行到30日,因为法国巡捕侵扰,31日的会议改在嘉兴南湖船上进行。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纲》、《关于当前实际工作的决议》,选举了党的领导机构,正式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1941年在党成立2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正式规定,7月1日为党的诞生纪念日(党的生日)。

    ★ 上海工人武装起义是指北伐战争期间,上海工人阶级为配合北伐进军,推翻北洋军阀的反动统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举行了三次武装起义。

   第一次起义发动于1926年10月23日。因起义准备不足,工人队伍力量薄弱,起义遭受失败。

   第二次起义发动于1927年2月22日。由于起义计划被泄,起义再次失败。

   第三次武装起义发动于1927年3月21日。由中央军委书记兼特别军委书记周恩来担任总指挥。在周恩来和上海区委负责人罗亦农、赵世炎,上海总工会委员长汪寿华等领导下,组成了约3000人的工人纠察队,3月21日中午12时,上海总工会发布总同盟罢工令,全市80万工人实现了总罢工并立即转入武装起义,工人武装经过30个小时的浴血奋战,取得了胜利。

    这次起义共消灭3000多名北洋军和2000多名武装警察,收缴枪支5000多支。起义胜利后,上海各界代表举行市民代表会议,成立上海市民政府。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打击了帝国主义和军阀的反动统治,显示了中国工人阶级的顽强战斗精神和强大的组织力量。

    ★ 八一南昌起义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部分国民革命军在江西省南昌市举行的武装起义。1927年7月27日,周恩来在南昌召开了有朱德、刘伯承、恽代英、彭湃、叶挺、聂荣臻以及江西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重要会议,成立了起义军总指挥部,由贺龙任总指挥,叶挺任前敌总指挥。8月1日凌晨2时,各路起义军向驻守南昌的国民党军队发动进攻,经过四个多小时的激战,歼敌3000余人,缴获枪支5000余支,子弹100万余发,大炮数门,占领了南昌城。起义部队于8月3日至6日先后撤离南昌,于次年4月到达井冈山与毛泽东率领的部队胜利会师,组成中国工农革命军第四军,后改称工农红军第四军。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和创建革命军队的开始,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起点。

   ★ 淞沪抗战:“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企图侵占上海。1932年1月28日夜间,日本侵略军由租界向闸北一带进攻。由蔡廷锴、蒋光鼐领导的国民革命军第十九路军奋起抵抗,上海民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动下,纷纷组织救护队和义勇军,积极支援第十九路军抗战。淞沪抗战在上海军民的英勇斗争下坚持了1个多月,连续击败日军进攻。但由于国民党政府当局妥协退让,不增派援兵,守军寡不敌众,防线终被日军从翼侧突破而被迫撤退。后在英、美、法、意等国的“调停”下,双方于3月3日宣布停战,至5月5日,国民党政府和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淞沪停战协定》。

    ★ 长征是指中国工农红军主力从长江南北各苏区向陕甘革命根据地的战略转移。从1934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和中央红军(红一方面军)从瑞金出发开始,途经江西、福建、广东、湖南、广西、贵州、云南、四川、西康、甘肃、陕西11省,行程二万五千里。至1936年10月,红一、二、四方面军三大主力在甘肃会宁会师,预示着中国革命新的局面的开始。在整整两年中,各路红军转战14个省,总行程约为六万五千余里。

    ★ 抗日战争是1937年7月至1945年8月,中国人民进行的8年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伟大的民族革命战争,也是100多年来中国人民反对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这场战争是以国共两党合作为基础,有社会各界、各族人民、各民主党派、抗日团体、社会各阶层爱国人士和海外侨胞广泛参加的全民族抗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抗日战争分为战略防御、战略相持、战略反攻三个阶段,至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军民伤亡共3500多万人,中国损失财产及战争消耗达5600余亿美元。

    ★ 卢沟桥事变也称“七七事变”。1937年7月7日夜,卢沟桥的日本驻军在未通知中国地方当局的情况下,径自在中国驻军阵地附近举行所谓军事演习,并诡称有一名日军士兵失踪,要求进入北平西南的宛平县城(今卢沟桥镇)搜查。中国守军拒绝了这一无理的要求。日军向卢沟桥一带开火,向城内的中国守军进攻。中国守军第29军37师219团奋起还击。掀开了全民族抗日的序幕。“卢沟桥事变”是中国全面性抗战的开始。

  ★ 淞沪会战又称“‘八一三’淞沪战役”。是1937年8月13日至11月12日中国军队抗击侵华日军进攻上海的战役,是中国抗日战争中的一场重要战役,也是抗日战争中规模最大、战斗最惨烈的一场战役。中国官兵在上海人民和海内外华人华侨的支持下同仇敌忾,斗志昂扬,以劣势装备与敌人拚搏,毙伤日军4万多人,粉碎了日本帝国主义速战速决的迷梦。这场战役标志抗日战争全面战争的真正开始。

  ★ 南京保卫战:1937年11月,淞沪会战失利,上海被日军占领。12月1日,日军下达进攻南京的命令,南京保卫战开始。由于国民党当局在战役组织指挥上出现重大错误,致使南京于12月13日沦陷。日本侵略军在入城后的8个多月里,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中国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屠杀和活埋的有19万余人,零散被杀居民仅收埋的尸体就有15万余具,被害总人数达30余万;南京城内1/3的房屋被焚毁。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九一八”事变发生后,中国共产党高举抗日旗帜,成为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中国共产党积极倡导并形成了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把由红军和红军游击队改编的八路军、新四军,开赴抗日最前线,先后取得平型关大捷和百团大战的胜利;在敌后建立根据地,抗击日本的侵略,有力地配合了正面战场的作战;提出了持久战的战略和策略,为抗日战争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抗联、山西新军等抗日力量,在极其艰难的环境中,坚持抗战,为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 延安大生产运动始于1938年八路军留守兵团开始农副业生产、部分解决生活用品起,到1947年春中共中央安排好春耕撤离延安止。

  1942年底,中共中央提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号召解放区军民自力更生,克服困难,开展大生产运动。期间,王震率领的359旅开赴南泥湾实行军垦屯田,经过3年奋战,把南泥湾变成了“陕北江南”,成为大生产运动的模范。大生产运动的开展,不仅使解放区克服了严重的物质困难,更密切了党政军民关系,树立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我党、我军、我国人民血浓于水的鱼水深情得到了更好的展现。

    ★ 三大战役是指1948年9月至1949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国民党军队进行的战略决战,包括辽沈、淮海、平津三个战略性战役。历时142天,共争取起义、投诚、接受和平改编与歼灭国民党正规军144个师,非正规军29个师,合计共154万余人。三大战役的胜利,使国民党赖以维持其反动统治的主要军事力量基本上被消灭,奠定了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胜利的基础。

  辽沈战役自1948年9月12日至11月2日,东北野战军在林彪、罗荣桓指挥下,历时52天,共歼灭以国民党东北剿匪总司令卫立煌为首的国民党军47万余人,东北全境获得解放。这一胜利使人民解放军获得巩固的战略后方和强大的战略预备队,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共双方总兵力的对比,对加速解放战争的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淮海战役自1948年11月6日至1949年1月10日,由刘伯承、陈毅、邓小平、粟裕、谭震林组成,邓小平为书记的总前委,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中原野战军,在以徐州为中心,东起海州,西至商丘,北起临城(今枣庄市薛城),南达淮河的广大地区,对国民党军进行的第二个战略性进攻战役,是三大战役中解放军牺牲最多、歼敌数量最多、政治影响最大、战争样式最复杂的战役。

  平津战役自1948年11月29日至1949年1月31日,历时64天,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野战军和华北军区第2、第3兵团及地方武装一部在北平、天津、张家口地区,对国民党军进行的战略性决战。由林彪、罗荣桓和聂荣臻指挥,因傅作义率部接受改编,北平和平解放。此战役共歼灭和改编国民党军共52万余人,基本上解放了京津地区。

  ★ 渡江战役自1949年4月21日开始,至1949年6月2日,历时42天。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野战军和第四野战军一部,于长江中下游强渡长江,对国民党军进行的战略性进攻战役。是解放战争中具有关键意义的战役。人民解放军合围并歼灭国民党军43万余人,解放了南京等大城市并为解放华东全境和向华南、西南地区进军创造了重要条件。

    ★ 上海战役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主力对国民党军重兵据守的上海市进行的城市攻坚战。1949年5月12日,第三野战军各部队分别向上海外围的国民党守军发起攻击。经10天的外围作战,人民解放军歼国民党军2万余人,攻占了守军的外围阵地和部分主阵地。5月23日起,各部队多路快速跃进、抢占街垒和楼房火力点,至25日拂晓,全部控制苏州河以南市区,迅速占领河北市区,27日上海全部解放。战役期间,在中共上海地下组织的密切配合和人民群众的热情协助下,有秩序地进行接管工作。人民解放军模范地执行城市政策纪律,露宿街头,不进民房,谢绝馈赠,保护外侨,以实际行动扩大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影响。每年5月27日为上海解放纪念日。

    ★ 抗美援朝:1950年9月15日,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在朝鲜西海岸仁川港登陆,并越过“三八线”侵占平壤,进犯中朝边境,美军飞机多次侵入中国领空侦察、轰炸和扫射。应朝鲜党和政府请求,中共中央作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决策,10月8日,毛泽东代表中央军委命令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参战。

    10月19日,中国人民志愿军在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彭德怀率领下,跨过鸭绿江,开赴朝鲜战场。中朝两国军队经过艰苦卓绝的战斗,历时3年零32天,共歼敌100余万人,其中美军39万人。击落击伤敌机12200余架,击沉击伤敌舰艇257艘。美国在不利形势下,于1953年7月27日在朝鲜板门店同中朝代表签订了《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此后,中国人民志愿军又帮助朝鲜人民为战后的恢复和建设做了大量工作,于1958年10月全部撤离朝鲜,返回祖国。

  1950年11月,志愿军入朝作战一个月后,上海育才中学师生率先发起“万发子弹捐献运动”,接着,上海交通大学等纷纷发起“捐献飞机运动”,引发了全市各界为支援抗美援朝而展开的义演、义卖、捐献热潮,截至1952年5月31日,全市人民共捐献8491万元,折合战斗机566架,占全国捐献飞机总数的15.3%以上。在抗美援朝运动中,1683名上海的优秀儿女在朝鲜战场上为保家卫国献出了他们宝贵的生命。

    ★ 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100位英模:为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2009年7月20日,经中央批准,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等11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评选“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和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活动。在群众广泛推荐提名的基础上,经评审组认真评议,报活动组委会审定,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百位英雄模范人物和团体是:八女投江、于化虎、小叶丹、马本斋、马立训、方志敏、毛泽民、毛泽覃、王尔琢、王尽美、王克勤、王若飞、邓萍、邓中夏、邓恩铭、韦拔群、冯平、卢德铭、叶挺、叶成焕、左权、白求恩、任常伦、关向应、刘老庄连、刘伯坚、刘志丹、刘胡兰、吉鸿昌、向警予、寻淮洲、戎冠秀、朱瑞、江上青、江竹筠、许继慎、阮啸仙、何叔衡、佟麟阁、吴运铎、吴焕先、张太雷、张自忠、张学良、张思德、旷继勋、李白、李林、李大钊、李公朴、李兆麟、李硕勋、杨殷、杨子荣、杨开慧、杨虎城、杨靖宇、杨闇公、肖楚女、苏兆征、邹韬奋、陈延年、陈树湘、陈嘉庚、陈潭秋、冼星海、周文雍和陈铁军夫妇、周逸群、明德英、林祥谦、罗亦农、罗忠毅、罗炳辉、郑律成、恽代英、段德昌、贺英、赵一曼、赵世炎、赵尚志、赵博生、赵登禹、闻一多、埃德加·斯诺、夏明翰、格里戈里·库里申科、狼牙山五壮士、聂耳、郭俊卿、钱壮飞、黄公略、彭湃、彭雪枫、董存瑞、董振堂、谢子长、鲁迅、蔡和森、戴安澜、瞿秋白。

  【上海烈士纪念建筑】

   

    ★ 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纪念碑(塔)、革命烈士纪念馆(堂)、烈士纪念亭、烈士纪念祠、烈士塑像及烈士墓等建筑物。

    上海市现有烈士陵园14处,分别为龙华烈士陵园,高桥、宝山、嘉定、松江、闵行、南汇、奉贤、青浦西乡、青浦东乡、金山、崇明、川沙、三林塘烈士陵园。其中龙华烈士陵园、高桥烈士陵园被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宝山、嘉定、松江烈士陵园被列为上海市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 上海龙华烈士陵园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前身是上海市烈士陵园,迁址重建后,于1995年7月1日对社会开放。陵园的纪念设施分为纪念瞻仰区、碑林遗址区、就义地及地下通道、烈士墓区。陵园安葬(放)革命烈士1713位。龙华烈士陵园园名由邓小平同志题写,纪念碑阳面“丹心碧血为人民”由江泽民同志题写,龙华烈士纪念馆名由陈云同志题写。

  【现代兵器知识】

   

    ★ "两弹一星"是指原子弹(后来演变为原子弹和氢弹的合称)、导弹和人造卫星。

    1964年10月16日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

    1967年6月17日我国第一颗氢弹空爆试验成功。

    1970年4月24日我国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

    ★ 导弹是"导向性飞弹"的简称,是依靠自身动力装置推进,由制导系统导引、控制其飞行路线,并导向目标的武器。具有射程远、速度快、精度高、杀伤破坏性大等特点。

  导弹通常的分类方法有3种。一是按照导弹的发射点和目标位置,可将导弹分为“地对地”、“地对空”、“空对空”和“空对地”四大类。二是按照导弹的作战使用范围,可分为战略导弹和战术导弹。三是导弹按其飞行方式可分为巡航(飞航式)导弹和弹道导弹。

  ★ 航天技术又称空间技术,是一项探索、开发和利用太空以及地球以外天体的综合性工程技术。

    2003年10月15日我国“神舟”五号飞船升空,杨利伟成为我国首位太空人。

    2005年10月12日“神舟”六号飞船升空,航天员是聂海胜、费俊龙。

    2008年9月25日“神舟”七号飞船升空。航天员是翟志刚、景海鹏,刘伯明。翟志刚出舱作业,实现了中国历史上宇航员第一次的太空漫步,使中国成为第三个有能力把航天员送上太空并进行太空行走的国家。

   ★ 战斗机是指主要用于保护我方运用制空权以及摧毁敌人使用空权之能力的军用机种,根据执行任务又可分为"歼击机"(战斗机)和"截击机"(拦截机)。

    ★ 火炮以发射药为能源发射弹丸,口径在20毫米以上的身管射击武器。

    火炮按用途分为地面压制火炮、高射炮、反坦克火炮、坦克炮、航空机关炮、舰炮和海岸炮。

    ★ 轻武器又称"轻兵器",通常指枪械及其他各种由单兵或班组携行战斗的武器,主要装备对象是步兵。其主要作战用途是杀伤有生力量,毁伤轻型装甲车辆,破坏其他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

    ★ 军舰是在海上执行战斗任务的船舶。军舰被认为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在外国领海和内水中航行或停泊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军舰分为水面舰艇和潜艇两大类。水面舰艇包括:航空母舰、战列舰、巡洋舰、驱逐舰、护卫舰、护卫艇、鱼雷艇、导弹艇、猎潜艇、布雷舰、扫雷舰、登陆舰、两栖攻击舰等;潜艇则有攻击型潜艇和战略潜艇等。水面战斗舰艇标准排水量在500吨以上的,通常称为舰;500吨以下的,通常称为艇。潜艇,则不论排水量大小,统称为艇。

  ★ 激光武器是指利用激光束的辐射能量来杀伤敌人,摧毁目标的一种束能武器。激光具有方向性好、亮度高、单色性好、相干性好等特点。激光军事应用主要有激光测距、激光武器、激光通信、激光制导等。其中激光武器按使用范围分为战术激光武器和战略激光武器两大类。战术激光武器包括激光致盲武器、激光枪、激光炮等;战略激光武器是指那些用于太空防御的激光武器,这些武器系统都是以卫星、航天飞机以及陆地为平台,用以击毁敌人的通信、侦察、预警卫星和弹道导弹等。

  ★ 电子侦察卫星是指用于侦收敌方电子设备的电磁辐射信号以获取情报的人造地球卫星。它与卫星地面接收站共同组成卫星电子侦察系统。电子侦察卫星按照定位方法可分为单星定位制电子侦察卫星和多星定位制电子侦察卫星。按侦察对象可分为有侦察雷达和遥控、遥测信号的电子情报型卫星和窃听通信的通信情报型卫星。按侦察任务可分为普查型卫星和详查型卫星。

  ★ 精确制导武器是指利用制导技术提高命中精度的武器。它包括导弹、制导炮弹、制导炸弹、制导地雷、制导鱼雷等。精确制导武器的特点是:命中精度高、制导精确化、作战效能高。精确制导武器的制导方式主要有寻的制导、遥控制导、自主式制导三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精确制导技术的进一步成熟,精确制导技术越来越广泛地被采用,武器系统的制导化和准确化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精确制导武器的概念也就逐步扩大,并且精确制导武器这一术语已被世界各国公认和通用。

  ★ 气象武器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靠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以求达到某种军事目的的一种手段。通过人为的人工制造的天气灾害,给作战对象造成困难,使敌人员、物资遭受严重损失。使其利于己而不利于敌,或摧毁敌人的抵抗能力。

  ★ 电子对抗是为削弱、破坏敌方电子设备的使用效能和保障己方电子设备正常发挥效能而采取的综合措施。电子对抗的实质就是敌我双方为争夺电磁频谱的控制权所展开的斗争。制电磁权犹如制空权、制海权。是指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对电磁频谱的控制权。电子对抗主要包括电子对抗侦察、电子进攻和电子防御三个基本内容,而电子对抗侦察包括电子对抗支援侦察和电子对抗情报侦察,电子进攻包括电子干扰和反辐射摧毁,电子防御包括反侦察、反干扰和反摧毁。

  ★ 防空警报设备是国防设施的组成部分,平时用于抗灾救灾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灾情预报和紧急报知,战时用于人民防空,组织人员疏散时的告知手段。

  一般防空警报设备都设置在城市的建筑物楼顶,由市和区县民防办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对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给予协助和配合。

  警报器的音响分三种:

  1.预先警报。用途:预先警报是在敌方对我方攻击有预兆时发放,要求人员开始疏散。鸣叫方式:鸣36秒,停24秒,3遍为一个周期。

  2.空袭警报。用途:空袭警报是在敌方对我方将要攻击时发放。鸣叫方式:鸣6秒,停6秒,15遍为一个周期。

  3.解除警报。用途:解除警报是在空袭或战情暂时缓解时发放。鸣叫方式:长鸣3分钟为一个周期。

 

 

【附 录】

          

国防和双拥相关政策、法规名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颁布)

  4.《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

  6.《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80年6月4日公布施行)

  7.《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8.《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9.《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

  10.《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1992年8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1.《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体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2.《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1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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